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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

大律师网 2017-10-25    人已阅读
导读:【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主要是填补损害、预防和惩戒不法。为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需要规定惩罚性赔偿。 1惩

【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主要是填补损害、预防和惩戒不法。为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需要规定惩罚性赔偿。

1·惩罚性赔偿能够尽力实现完全赔偿原则

反对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惩罚性赔偿违反了等额赔偿原则,让加害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不当利益。惩罚性赔偿果真违反等额赔偿原则吗这决定于补偿性赔偿是否能实现完全赔偿。其实,补偿性赔偿由于以下原因无法完全实现等额赔偿的目的:

人身损害无法进行等额赔偿。人身权的价值是难以以金钱评估的,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只能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的一个客观计算标准来确定,并不是对人身权损害的完全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难以确定。为尽可能全面地恢复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法律于财产损害赔偿外特设精神损害赔偿,但基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或难以确定性等特点,补偿性赔偿也不可能实现等额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决定了其无法实现等额赔偿的目的。其一,法官在对原告的潜在损害或未来损失作出赔偿裁决时,往往考虑诸如原告人的未来生活、收入等偶然因素,从而在赔偿额上大打折扣;其二,法官计算损害赔偿金时,使用的是估计差不多就行的方法,就是简单的算术乘法或某一基本公式,而损害是不能精确计算出来的;其三,法院在计算损害赔偿金时往往忽略了通货膨胀因素或纳税因素。

所谓的次要损害不能获得赔偿。补偿性赔偿责任即便可以填补受害人的主要损害例如医药费、工资损失等,但却不会赔偿所谓的次要损害,即原告因加害事件,而必须介入纷争及纷争解决的损害,包括对于主要损害补偿的不确定而引起的精神紧张,对于法院诉讼压力的担忧,对于纷争解决过程所产生的劳力和事件的花费等。

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不能获得赔偿。即便在施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一般也不支持作为胜诉方的受害人就其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请求赔偿。

惩罚性赔偿可以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之缺陷,起到尽力实现完全赔偿损害的作用。从这一角度而言,“惩罚法”首先也是“补偿法”。其实,惩罚性损害赔偿多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基础。就是在美国,在没有补偿性赔偿的情况下,多数法院认为不能给予惩罚性赔偿。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数额时,应使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这一点在规定所谓的“两倍、三倍赔偿”制度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2·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真正实现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和惩戒功能

传统侵权责任法以事后填补损害为基本功能。然而,损害一旦发生,即便受害人可得到足额补偿,就整体社会财富而言,损失也是不可弥补的。因此,现代侵权责任法应以预防和避免损害的发生而非事后补偿损害作为第一要务。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固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但尤其对唯求私利为目的的故意侵害等情形,补偿性损害赔偿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和预防作用。近几年我国连续发生假酒、假药以及有害、有毒食品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重大损害事件,厂家或商贩的违法成本过低不能不说是原因之一。为实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预防功能,必须对上述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使制造损害的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得利与负担之间有“剪刀差”,使实施不法行为的黑心厂家和商贩不能从中得利,进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较之于补偿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更重于惩罚或报复。惩罚或报复本来是刑罚的职能,带有强烈的强制色彩,难以在民事责任中适用。这也是许多人反对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之一。但惩罚性赔偿多适用于严重违反法律的场合,从更广阔的社会层面观察此类不法行为,离开了报复,无法表达受害人以及社会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愤怒及不满,也难以维持良性的社会秩序。2008年发生的触目惊心的“三鹿奶粉”事件更使我们认识到规定具有报复功能的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往往不仅涉及个人权益的维护,还涉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公共政策。公共权力机关本应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首选机构,但实践证明,完全依赖公共权力机构保障公共利益并非上佳选择,受制于繁重的诉讼成本以及传统的息事宁人文化意识等因素,民事诉讼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起诉率低下,如果不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高额的诉讼回报弥补可能的诉讼成本、设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只能“导致许多领域法的实现只能依靠行政的或刑事的手段,也阻碍了私人在法之实现中发挥作用”。 规定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受害人请求惩罚性赔偿以维护私人利益,达到净化社会环境,促使厂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正由于其功能的优越性,惩罚性赔偿虽曾在美国引发是否违宪的争论,但这种颠覆行动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时至今日,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出现了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单行立法或判例。我国台湾地区,自“消费者保护法”明文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健康食品管理法”、“两性工作平等法”等法似有逐渐扩大惩罚性赔偿金适用范围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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