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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18-08-10    人已阅读
导读: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某厂生产的高压气筒在使用中发生高压气流将气筒拉杆和活塞飞弹出来,而击伤消费者(原告)眼睛,后经鉴定其设计不合高压容器标准。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某厂生产的高压气筒在使用中发生高压气流将气筒拉杆和活塞飞弹出来,而击伤消费者(原告)眼睛,后经鉴定其设计不合高压容器标准。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称之为质量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称之为“产品有缺陷”。第34条“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如某厂生产涂漆机编织席,造成某原告夫妇使用一周后出现身体严重过敏,经诊断为油漆过敏,妻子因使过激素药而使孕体做了人流,诉诸法院。法院认为该产品说明书未标明油漆过敏者慎用而判定该厂承担赔偿责任。]

1995年3月8日发生的卡式炉爆炸,海淀区法院(1995)海民初字第52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卡式炉的石油气罐没有依据承压能力科学方法,安全地按比例分装填气体,充装方式中英文标准不一致,内容相矛盾,判定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残疾赔偿金10万元。在当时是首例把人身伤害案可以请求精神补偿,且创造了当时的最高赔偿金额。

注意我们这里讲的“缺陷”应是产品侵权法律意义上的“缺陷”,而非一般人们所认为的瑕疵。有些工业产品,尤其是药品等,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合理的危险(如药品的副作用、不良反应、过敏、禁忌症等)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缺陷”。在某案件的开庭审理时,原告律师竟然在法庭上称:被告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描述了该药品的“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是明知该产品有“缺陷”而将其投入市场,显然错误地理解了法律意义上“缺陷”概念。这种低级错误会影响法官对其主观评判。

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上海某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药故意删除其中20多项不良反应,仅保留了3项。某患者服用后出现急症。后经鉴定为:卡马西平引起的重症多型红斑性药疹。患者以违反警示说明义务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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