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离婚精神补偿纠纷案例

大律师网 2020-03-28    人已阅读
导读:精神补偿纠纷案例<离婚案例<婚姻法律知识网站:中国离婚网http://www.lihun100.com/anli/139.html张某和姨父王某、姨母刘某曾一同在云南打工。其间,张某与王某发生被刘某当场抓获,刘某因此气急成病住院治疗。刘某
精神补偿纠纷案例<离婚案例<婚姻法律知识网站:中国离婚网http://www.lihun100.com/anli/139.html张某和姨父王某、姨母刘某曾一同在云南打工。其间,张某与王某发生被刘某当场抓获,刘某因此气急成病住院治疗。刘某出院后要求张某给予其精神补偿,张某以出具的方式,补偿刘某6万元,并约定:二年内不给付,则以张某自有的一个门面作了结纠纷。事后,黄某与范某,张某向刘某给付了补偿款12000元,并拒绝给付余款48000元。



黄某追索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承诺。诉讼中,王某提起反诉,要求黄某返还已给付的补偿款12000元。



评析:



该案在审理中,出现了三种处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请求,驳回反诉请求。理由有四点:(1)被告与原告前夫发生婚外情,侵害了原告中的性专有权,即同居权;(2)被告与原告前夫的共同侵权行为,致使原告生气成病,住院治疗,造成了原告的精神痛苦;(3)原告要求被告补偿,被告自愿承诺补偿,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应当有效;(4)被告承诺补偿的民事行为不具有和的可撤销条件,即使存在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院1988年《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请求,支持被告反诉请求。理由为:(1)婚外情中,婚姻过错方与侵犯了婚姻无过错方的什么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界定;(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此中并不包含婚外情的第三者应予婚姻无过错方精神赔偿的内容;(3)此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其精神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其彼此间形成的精神补偿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履行约定的主张,不应受法律保护,其已获得的利益属,应当返还给因此受损的被告。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



(1)所谓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主体为,承担义务的主体为。债按其执行力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其前者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不履行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其后者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不得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为由而请求返还。自然之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此过多干预,只就已过诉讼时效之债(由强制力保护之债转化成的自然之债)一种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实这很正常,既然无须法律保护,法律又何须多此一举。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的利益。依自然之债获利与不当得利具有本质区别。其一,自然之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行为,而不当得利的损失人给付或损失财产时,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如损失人丢失钱包的行为就不属自愿行为。其二,自然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利益时,明知无其他或不抵偿其他债务,而不当得利的损失人给付利益多因为误解为之。其三,依自然之债获利,法律不要求返还,而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3)本案被告与原告之夫发生婚外情的行为,尚未构成,民事法律中只有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婚姻无过错方可向婚姻有过错方要求精神赔偿,并未有第三者应赔偿婚姻无过错方精神损失的规定。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予以精神补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被告承诺予以其补偿的约定也应不受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保护,但双方的行为又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也未规定予以禁止。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应为自然之债,法律既不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诺的主张,也不应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既得利益的主张。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推荐法律资讯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