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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简易程序

大律师网 2021-02-23    人已阅读
导读:第三章 仲裁简易程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第三章 仲裁简易程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第三章 仲裁简易程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

  第三章 仲裁简易程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除非双方当事人已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了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六十九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日期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在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七十条 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第七十一条 在进行简易程序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本简易程序行事时,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权力。

  第七十二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与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抵触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审理或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第七十四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仲裁规则的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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