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圣业红诉张洪学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淄 博 市 淄 川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川民一初字第428号:圣业红,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东河村村民,现住本村。 委托人:张全发,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淄川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淄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川民一初字第428号

:圣业红,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东河村村民,现住本村。
委托人:张全发,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牛家村村民,现住本村。
:张洪学,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邑县田口乡王化村村民,现住淄川区双杨镇东河村。
原告圣业红诉被告张洪学一案,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圣业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发、被告张洪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业红诉称:原告于1983年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12月30日在山东省临邑县兴隆镇与被告登记。婚后被告迁至原告处居住至今,由于双方相距很远,彼此之间了解甚少,婚后感情一般。婚后于1984年和1986年分别生育一子一女后,被告脾气变得十分暴躁,经常醉酒后对原告进行打骂。在此情况下,原告于2004年12月离开父母、子女去天津打工,并于2006年12月从天津回家。在此,被告开始参加活动,为此负债15000元。现原、被告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由原告,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现有住房由其子女居住,被告另找住房;财产依法均分。
被告张洪学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虽然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但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1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30日在山东省临邑县兴隆镇登记结婚,现结婚证已丢失。婚后,原、被告回淄川区双杨镇东河村居住至今。原、被告婚后于1984年9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圣绍峰,于1986年8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圣姗姗,现两子女均已年满18周岁且都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于2005年阴历正月初二外出去天津打工,并于2006年底打工后回家居住。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搅面机一台、豆浆机一台、彩电一台、木板床一张、台扇两台、吊扇三台。原、被告现居住的二层楼房一套,系1997年建造,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人系原告的父亲盛兴基。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财产清单、明细表和双方陈述在案为凭,且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存续二十多年,且婚后已经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外出打工近两年之久,但今后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原、被告能够建立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圣业红与被告张洪学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辉
审 判 员 孙振江
审 判 员 陆 通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推荐法律资讯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