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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莲与杜溢金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周秀莲,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镇安管理区中三村镇中新区十七街05号。 委托人张志辉、曹阳,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39号

上诉人(原审)周秀莲,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镇安管理区中三村镇中新区十七街05号。
委托人张志辉、曹阳,均系广东君洲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杜溢金,男,l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镇安管理区中三村镇中新区十七街05号。
上诉人周秀莲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秀莲以其与被上诉人已就双方争议房产达成一致协议,上诉已没有必要为由,于2004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已就双方争议房产达成一致协议,上诉已没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周秀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秀莲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生效。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周秀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学军
审 判 员 罗 睿
代理审判员 王文辉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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