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二手房买卖纠纷,我是买家:首付已付清。于2020.12.07签订网签合同,2020年12月31日赴银行签订贷款申请,合同规定2021年2月28日之前办理过户。上海楼市新政是2021年1月21日,新政之后银行紧接着也有新政(收紧并暂缓房贷)。现在是2021年3月19日,已超过所约定的过户时间。现在银行没有拒贷,但是也没有给我出具贷款合同,说是可能要等到5月底才给我贷款合同。考虑到房东着急,我也联系了其他银行再次申请贷款,“其他银行”表示愿意给我批贷款,目前正在走流程。现在房东要追究我违约,违约金是未付款的日万五。请问我该付这个违约金吗?我全程十分配合整个交易流程,只是银行新政导致了贷款延期、过户延期。这算不算不可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