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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4082 天津红桥区 158****0291

公司在为任何说明和通知的情况下突然不发放67月工资(每个月税前),经直间接询问领导、人事等,无直接有效回复。8月下旬发邮件称最迟9月底可以发工资,以及按贷款规格的利息,同时说未发工资“是公司非经营性的情况导致”。假设,公司于10月份发了工资后,还能以合同存续期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金(1个月每年)。(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区别于上边,若提出仲裁到真正开始仲裁之前,公司发钱了,就无法主张补偿金了?因在其他咨询中被告知,无论这两种情况的哪种,只要最后钱发了,都没有补偿金。因按此操作,相当于仲裁正式开始前,只要公司听到消息即时发了钱,那员工的被迫离职相当于自愿离职(人走了,只有工资,没补偿),因此对之前的答复有疑问再区别于上边,不主张离职,但主张除了补发拖欠的工资外,补发额外补偿(贷款规格的利息应该没多少),这个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或流程支持。因若公司可以随意拖欠员工工资,最后发还本金和所谓利息,相当于用员工公司进行了短期集资,且未经过员工允许,且不考虑是否会给员工生活带来问题,固有疑问

更新时间:2021-08-28 案源类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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