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和房东签约一年,但希望提前解约的情况下,本人未按合同要求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而是提前半个月,因此愿意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希望和房东签定解约合同。但房东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额外要求本人支付合同变更费用,这并非转租,而是解约,是否存在合同变更费用一说,依据是什么呢?此外,合同上的签约时间为28号,而本人也是在28号入住,但此时房东希望房租从25号开始计算,理由是25号我交了定金,他的房子因为我空了三天,这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