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20年通过签到合同给自然资源局做了元的标语工程,于9月28日验收合格,因为合同是和局里签订的,发票是开到了下属单位地环中心,后又遇到了机构改革单位的名称都变了,原来公章也没有了,新单位就因为这签订合同单位和付款单位名称不统一一直不付款,说违反财务规定,现经协商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依法付款,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特别是利息这部分该怎么计算?请您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