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骑电动车于双向两车道在左转弯进小区,突然被一辆大排量的快速驶来摩托车撞到在地,造成我身上多处受伤,电动车损坏,对方摩托车也车灯裂痕。路上有明确限速20km/小时, 对方行车记录仪上最高时速达49km/小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认为未详细考量到对方存在严重超速行为,可见,对方在有限速标志的情况下,以40+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显然违反该条的规定。如果对方能够按照限速标志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发现前方有转弯的非机动年后实施紧急刹车,或许可以避免这场事故的发生。对方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也有因果关系,单从转弯未让直行认定我全责不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责任,想申请重新划分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