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担任村副支书的时候,村支书以本人名义向财政局借款六万元,用于村集体种植辣椒项目,本人以为是单位拨款,未进行偿还,且在项目种植过程中,除开六万元之外,本人还有额外垫款未收回,现在被通知被起诉欠款未偿还,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