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要提交哪些材料?
人
发表于 2021-01-11 16:56
向TA提问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审查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这主要也是为了确保提高政府效率,以及从切实保护拆迁人利益的角度考虑的。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30日内未进行审查,或者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没有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发表于 2021-01-11 17:37
向TA提问(一)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二)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发表于 2021-01-11 18:22
向TA提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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