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69岁,八年前,退休后被私立学校聘为校长,现在即将解聘,老板以60岁以后没有经济补偿为理由拒付补偿金,对吗,如有补偿,是什么标准。敬请解答,谢谢!
人
发表于 2021-01-21 10:52
向TA提问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退休后返聘的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的,是劳务关系,订立的合同为聘用合同,解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办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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