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吗?
人
发表于 2021-02-02 16:32
向TA提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故卫先生不交物业费肯定是不行的。但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业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业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业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是入住后就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业主收费,入住收费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物业公司必须尽职尽责为业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才能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物业费用。否则,业主可以少交物业费用,当然业主得有相应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不足。本纠纷中,结合卫先生所说的情况,物业公司连最基本的卫生管理、门禁管理都未做到,还涉嫌报复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不仅连一般的物业服务都不到位,还有阻碍业主行使正当权利之嫌。所以,卫先生完全有理由可以少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发表于 2021-02-02 17:02
向TA提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就应该供水、供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停水停电的。业主因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违反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违约的业主督促其交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法律没有赋予物业公司可以断水断电。加之,业主供水供电是分别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签订供水供电协议,交纳相关费用来获取的。它和业主要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是两码事。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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