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一句中:“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请问“其他债务”是指什么?被告抗辩把借款说成是“彩礼”,这“彩礼”能否归于“其他债务”?任先生
人
发表于 2021-02-03 10:17
向TA提问依据法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在被告完成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因被告抗辩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未完成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发表于 2021-02-03 10:18
向TA提问最高法bai关于民间借贷第17条解释其他债务du,是指zhi原告欠被告的除被告所称原告dao借款以外的zhuan其他债务,如钱被告的货款等。
发表于 2021-02-03 10:18
向TA提问最高法bai关于民间借贷第17条解释其他债务,是指原告欠被告的除被告所称原告借款以外的其他债务,如钱被告的货款等。
发表于 2021-02-03 10:19
向TA提问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第17条解释其他债务,是指原告欠被告的除被告所称原告借款以外的其他债务,如钱被告的货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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