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应注意哪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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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2-05 14:41
向TA提问一是关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对象的问题。《解释》将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对象限于特定情形的未成年罪犯。只有在同时具备某一或多个法定从宽情节的条件下,才能对悔罪表现好的轻微犯罪的未成年罪犯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刑法第三十七条并未将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罪犯,其立法意图在于适当运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缩减刑罚的适用范围,以达到节俭使用刑罚的目的,体现了刑法谦抑的精神。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对象不仅仅限于未成年罪犯,成年罪犯如果系轻微犯罪,同时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悔罪表现好的,也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
此外,单位犯罪能否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值得注意。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犯罪原则上适用双罚制,例外情况适用单罚制。而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来看,它是针对自然人罪犯设立的,对犯罪单位无法适用。因此,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双罚制情况下可以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对犯罪单位的罚金刑必须执行;单罚制情况下,由于只追究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二是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条件的问题。即使是未成年罪犯,也不是一概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还必须具备特定的量刑条件和量刑情节。特定的量刑条件是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前提和基础,特定的量刑情节是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的依据或路径。将量刑条件限于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表明非刑罚处置措施只适用于轻微犯罪,如果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重罪,就不应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这就确保在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时,不至于轻纵对严重犯罪的处理。具有轻微犯罪的量刑条件,是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察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从宽情节,例如: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三是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手段问题。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置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如何适用训诫,《批复》规定的比较详细,指出应当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如何适用其他非刑罚处置措施,尚无专门的司法解释。需要强调的是,在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的时候,不能忽视对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切实落实,一定要以正式的口头或书面形式体现非刑罚处置措施,最好能在刑事判决书中指出适用了哪一种具体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派员出席宣判,监督非刑罚处置措施是否真正实现。
四是非刑罚处置措施适用的程序问题。非刑罚处置措施理应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适用的范围,避免对一些较重的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以造成罪刑失衡的不当后果。免予刑事处罚是幅度最大的轻缓处理方式,减轻处罚相对其而言轻缓处理的程度较轻,但是,刑法对减轻处罚予以了严格规定。刑法第六十三条指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参照这一规定的精神,如果对减一个或两个法定刑幅度仍未达到免予刑事处罚程度的案件,即使法院认为需要免予刑事处罚,程序上也应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能径行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以体现刑事制裁的严肃性。遗憾的是,刑法对此恰恰没有规定,建议尽快完善之,从程序上体现非刑罚处置措施适用的正当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参考答案:《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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