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未婚男51岁 被收养人女16周岁多 这样的收养公证文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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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2-17 20:03
向TA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根据所述,这样的公证文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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