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有规定每年分红一次。但公司几年未分红,也未做过利润分配决议。公司小股东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吗?请求权的时效是多久?谢谢
人
发表于 2021-02-21 08:45
向TA提问1、首先要求查阅公司财务,特别是利润表,看一下公司当年净利润是多少,依法提取公积金、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后,有无未分配利润;2、如有未分配利润,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具体规定,主张分红。欢迎电话详细交流!
发表于 2021-02-23 17:01
向TA提问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3、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诉讼救济途径: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大会决议侵犯股东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同时请求分配股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专门设置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这一二级案由,厘清了实践中各级和各地法院的不同做法,为股东通过诉讼保障自己的公司盈余分配权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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