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单位行贿罪怎么认定?
人
发表于 2021-02-25 14:35
向TA提问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要把对单位行贿和正常的馈赠行为区分开来。对单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是一种钱权交易;而向亲戚、朋友、同学的单位馈赠的行为,是为了加深感情和友谊,表礼致意。对单位行贿一般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往往是以礼代贿,贿赂物的数额比较大;而对单位馈赠的财物一般都比较小,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本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犯罪主体,后者只有单位才具有主体资格。(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向非国有单位行贿。
发表于 2021-02-25 15:07
向TA提问认定对单位行贿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至于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归个人,还是归单位以及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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