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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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05 16: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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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失信名单,只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其他证件,商铺处于停工中,只有一个框架。当时要求的是购买商铺,被置业顾问忽悠签了一个商铺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上是租期2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20年,直至本商铺合理使用年限到期之日。交了50%商铺使用权价款元,剩余价款分3年6次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当时又让签订了一份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返租3年,每年8%的比例进行返租,前三年一次性返租24%直接从购房款中抵扣。现在要求解除这个商铺使用权转让协议并返还价款元,请老师帮忙解析。
政府因建设占用了私人用地,再将占用后剩余的地出让,请问这块地属于国有土地出让?
我们队里原来建砖窑的68亩8的农民承包田已被镇里划为建设用地,现在有工厂要进入,一次性铲板,请问土地补偿应该是多少?
你好!因借款合同产生的建设用地纠纷,现在政府部门要收回用地如何解决。谢谢1
我村村干部以土地置换的形式,将两百多亩耕地变成了建设用地。一开始村干部以每年一千多块的价格从农民手里租出来,转手几千块的价格租出去,从中赚差价。2014年以每亩四十万的价格将土地开发人和美养老公寓,其中八万为提留款给村里用作发福利和日常开支。十六万收回用作给村民的福利金,原因是水稻地合同中有手写的一句话,“合同中水稻地50%为机动地”,剩下的十六万以入股的形式入股人和美公司,每年每亩给村民元的分红。十年以后把地款十六万给村民结清,地就没了。我认为50%的水稻地就不合理,16万不能收回集体,应该发到村民手机,水稻地是入股,不是卖地,最后还应该给到我们手里。我想让他们给我们土地确权。我的主张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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