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后果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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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11 12:13
向TA提问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有不同的后果。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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