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们公司有修脚的项目,有一个技师给客人服务过程中私自给客人用了自带的泡脚药水导致客人说泡到脚痛,当时是带了客人去大医院看,客人还要求住院,医生说是过敏不是大问题不给予住院,医药费是我们技师出的,过了两天客人在微信里说脚已经没什么问题了,要求我们赔偿1000,我们这边说赔600,客人直接没回话了,过了20天客人反映到消费者协会说我们对他不管不问,还说脚到现在还没好,让我们赔偿3000精神损失费,3000误工费,请问从法律方面来讲这算啥?请问这算敲诈吗?

广东-韶关 发表于:2021-03-19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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