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我本人在05年因类风湿病致残,经鉴定为二级残级,17年申请特困补助,根河市下户察看没见到我本人,民政给定为全自理人员,因监护人不明白就糊糊涂涂的在表上签了字。在18给发下半护理证,本人就认为是享受半护理待遇,去年10月份要求护理费分开。才知道开的钱不对劲儿。然后给居委打电话。居委主任说我享受的是全自理待遇。那么请问我的半护理证为什么不生效?我问居委以什么为。衡量标准。她说不以残疾证为标准。以他们下户看见本人为标准。我想问一下这种失误在于谁?然后民政局说让我重新申请。全自理申请半自理。我觉得不公平。请问律师这样答复我合理吗?请给予答复。

内蒙古-呼伦贝尔 发表于:2021-03-2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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