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父亲为原国企职工,90年代房改购房款绝大部分系由我出资,父母于1995、1996年相继去世,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与其口头协议,“房产证以妹妹名登记,产权按各自购房出资额共享。”2017年妹病故,接着2018年妹夫去世,我父母遗留房产被外甥侵占,我于2020年5月向法院起诉,2020年6月,外甥将房产转移过户给其岳母名下。法庭追加外甥的岳母和此房产的原属单位为共同被告。被告请有1名律师到庭。2020年6月29庭审员只简单询问是否愿意调节后便转入庭审质证,之后责令房产原属单位补充证据。7月27日再次开庭,被告携其不满3岁女儿一同到庭。质证完毕,在所有证据都对我有利的情况下,审判员却又提出调节的方案,并定调“被告应适当对原告给点补偿”、“各自提个数”我当时在被忽悠犯迷糊状况下与其签字达成了少得可伶的“补偿协议”等等请问可否申请再审?谢谢!

湖北-武汉 发表于:2021-04-1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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