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夫妻在境外登记结婚,为照顾男方生活,女方辞去囯内事业单位工作,去境外照顾男方生活起居,现因男方过错,又男方提出要求离婚,双方无孩子护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为女方是否可以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类似精神补偿等问题,如果可以的话有法定量化标准吗?谢谢!
人
离婚案件受害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给予经济补偿。
发表于 2021-04-23 13:57
向TA提问民法典的离婚经济补偿有哪些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作出过各自归有的约定,即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度。如果双方对此期问的财产未作约定,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或虽然约定。但非约定各自所有的,不适用此项制度。2、请求离婚补偿的一方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所谓付出义务较多是指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义务。3、付出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付出的义务予以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与一方所付出劳务的价值相当。具体数额应由双方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如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的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对老人的赡养方面的投人情况,一方对另一方的协助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判决。具体什么情况呢?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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