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因被胁迫签订拆迁协议,后上访,与镇政府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又签了补充协议。但拆迁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原件均没有给我。因补偿没有全部到位,房屋拆除时,要求留了一间厢房,并且土地流转也没有同意。后镇政府上诉,要求将剩余房屋搬清交付给它。在庭审之中,镇政府提交的几份一式几份的拆迁协议存在签名造假,并否认补充协议存在,但法庭从信访部门调取到的材料证明补充协议是存在的。最终经一年半的四次庭审,镇政府撤回上诉。现在我们不同意,村干部也没有拿出“复耕”文件,但是村干部带领多人强行把除厢房以外的宅基地“复耕”。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不制止,不管不问。打电话给镇书记,他也说这个事情和他没关系,让我们找公安部门。请问:1、我们没有拆迁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原件,现在该怎么维权?2、这种情况之下,村干部有没有权利强行“复耕”?他们有没有违法3、民警是否涉嫌渎职?4、镇书记是否渎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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