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单位分房,房屋产权直接登记在职工名下,在没有缴纳购房款前单位与职工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期间的产权,是归职工个人,还是归单位所有?
人
发表于 2021-07-16 16:12
向TA提问广东公积金不能提取的情形:
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性用房,不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调动工作,接收单位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法律依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发表于 2021-07-16 16:32
向TA提问如果所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一方单位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则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取得,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房屋改革中,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但无论形式如何,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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