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3年6月10日18时许,某县第二中学的学生张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因本校学生孟某插队打饭,与孟某在食堂内发生口角、二人扭打,后被同学和老师劝开。同日20时许,张某邀约郭某、陈某、李某、姜某、姬某、阳某到校门口偏僻处说要给孟某一点颜色看看,张某向郭某借了一把匕首放在身上。同时孟某邀约高某、何某、彭某、钟某、韩某、杨某等人到校门口处时,孟某与张某再次发生争执,高某就喊打,孟某随即与张某发生扭打,双方邀约的人也冲上去参与斗殴。在双方互相打斗过程中,张某持匕首将孟某、李某、高某、杨某、何某刺伤。何某被匕首刺破心脏致大失血、血气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高某、韩某评定为轻微伤。想知道这个的法院判决结果

河北-沧州 发表于:2021-05-20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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