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同学再婚,再婚前有一套自建房,现在同学得癌,而且晚期。再婚后无子女,有一儿子与前妻所生。得病期间儿子几乎不管不问(与儿子关系不好,儿子结婚,有两套商品房),是现在妻子负责照顾。再我同学立下遗嘱:自建房三分之一产权给现在妻子,三分之二产权给儿子。现在妻子有永久居住权,现在妻子居住期间,儿子不允许居住,不允许上门吵闹,如果强行居住和上门吵闹,将失去自建房三分之二产权。请问,这样遗嘱有效吗?特别是“儿子不允许居住,不允许上门吵闹,如果强行居住和上门吵闹,将失去自建房三分之二产权。”这条法律上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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