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参与政府招投标项目,有辛中标,也发布了中标公告,但截至2021年政府以各种理由推脱说项目要实施,但就是不给签合同,多次询问都是要实施,都没有给具体实施时间时效,一年多了,如果政府取消项目给我方带来的损失应该有谁来负责呢?
人
发表于 2021-06-07 17:34
向TA提问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终止招标的,应承担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由此给中标人或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合同利润损失),应给予赔偿。
发表于 2021-06-08 14:42
向TA提问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要在投标有效期内都可以。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该完成开标、评标、决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工作,否则就要向政府招标管理部门申请延长投标有效期并对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作出补偿,投标人也可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不视作违约,不没收投标保证金,不享受补偿。
发表于 2021-06-08 15:15
向TA提问中标后如果对方违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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