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2011年土地出租给村委会,2014年我的承包土地被村委会盖章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本人毫不知情。2020年村委会和副镇长入户表明本人土地需要征收,经多次协商后才说明事情真相,该土地已在2014年被征用,并在2020年由自然资源局挂牌出让由于他们的工作疏忽才发现该土地是出租的,并没有农户的签字。本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还登记该地块,但是土地性质已由基本农田改为否,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款是一位达成一致,请问这种情况村委会是否违法?
人
发表于 2021-06-21 15:52
向TA提问一、征收储备土地
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储备土地,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各种用途提供的建设用地。我国法律规定,储备的土地要经过招拍挂等程序,以达到增加各地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所以,不能随意被征收。
二、征收主体不明确
在我国很多农村,经常遇到村委会,或是村委干部组织的征收行为,但实际上征收土地的主体,被征收人却并不了解。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发生矛盾,被征收人发现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村委会等就会以自己不是担责主体推脱责任。那么在这个时候,遭受损失的被征收人甚至都不知道该找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了。对于这样的情况,归根究底还在于土地征收主体的错误导致。
三、以租代征
在本地区快要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就会有相关人员告知,为了社会建设,修建公共设施,高校发展农业等理由,需要租用农民的土地。或者会突然知道某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租赁土地;或者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民的集体土地的现象。“以租代征”对征收拆迁方来说是非常划算的事。但是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来说,会导致农民的耕地或用地减少,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收入。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可以利用这种方法大幅度降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成本。
发表于 2021-06-21 16:28
向TA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你是租赁方,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被征用,你们就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对方村委会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建议你可先与村里协商,要求村委会从土地征用款里面给予你适当的经济补偿,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发表于 2021-06-21 16:58
向TA提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一般是由全体村民或者村委会经法定程序后分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发表于 2021-06-21 17:44
向TA提问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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