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边说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3年,一边说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那么自权利受到损害12年的,可以起诉吗?人民法院给与保护吗

北京-海淀区 发表于:2021-09-1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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