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限要求,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们的上诉在二审《判决书》中被作出“维持原判”的时间是在2020年12月16日,但《判决书》发到邮局的时间是2021年2月8日,我们在2021年6月7日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算不算超过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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