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二手房签订的购房合同里有一条是如果首家贷款机构不批准贷款或者不足额批准贷款的,买卖双方同意终止本合同,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含定金)应如数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9月份去贷款然后中山所有银行出了政策,非本市户籍已有一套房在供的一律停贷,贝壳中介在10月份告诉我贷款不批了,我要求退定金,中介说不行卖家不退他们跟建行有特殊关系可以给我批下来贷款。我当时没有注意到上面那个条款就同意了。我们在购房合同里约定的贷款金额是60万,贷款合同里也写明了是贷60万30年,但是现在他们通过的特殊关系,只贷下来59万26年,不满足我的要求,我现在可不可以依照上面那条条款主张终止购房合同,要求卖家退还定金。
人
发表于 2021-11-08 15:00
向TA提问如果:1、您们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的数额和年限,并约定银行不按该约定批准贷款就可以终止合同的;2、你们后续履行合同中,没有以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变更上述约定的(例如,向银行申请更低的贷款额或者是更短的期限的贷款,也就是类似对59万26年的贷款进行确认的行为)。按合同的约定,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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