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由于为乙公司提供了劳务而获得了该公司开出的一张票面额为2万人民币的支票。我因为疏忽而将该支票遗失,5个月后该支票失而复得,我随即到银行要求付款,但被银行拒付。我遂向乙要求重开支票,乙称其已向我付款,我因疏忽未得价款应由甲自己承担责任。我则坚持其所提供的劳务应该得到报酬。双方各执已见,进而对簿公堂。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甲是否有权向乙追索票据金额?为什么? 如果该支票在一年后才找到,甲是否仍然有权利要求乙支付劳务费?为什么?

天津-和平区 发表于:2021-11-30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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