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您好,请问如何理解《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中的“受到”?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属不属于受到有期徒刑?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人
发表于 2022-01-18 10:36
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属于有期徒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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