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解读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请问: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拒绝支付加班费,我到人社局投诉后,人社局认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费,后我申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人社局认定错误。后人社局重新认定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现在我起诉行政赔偿请问:我能够申请哪些行政赔偿?1、我能申请净胜损害赔偿么?因为人社局行政行为违法,误判标准工时为不定时。2、我能申请赔偿金么?企业未支付加班费,监察应责令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应责令支付100%赔偿金,这笔赔偿金时因为人社局执法的时候未要求单位支付,造成我的损失,我能向人社局要求赔偿么?3、我能申请哪些行政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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