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我想问一下,这个三年和五年追征期是税务局发现之日往前追溯嘛,比如:某公司2010年土地使用税因计算错误少缴10万,税务局又没发现,之后每年都少缴10万,直到2018年税务局才发现,税务局要求企企按发现年份往前追溯5年或3年的少征税款嘛,还是超过追溯期了,不能让企业补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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