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第十九条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请问,这一条是不是违反物权法。汽车有不安全隐患厂家得召回,电动车正当购买行驶却要强制淘汰,是不是欺负穷人。

浙江-湖州 发表于:2022-06-1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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