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17年底跟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的,19年8月公司又联系我让我到项目部上班,并且说20年一月跟我签劳务派遣合同,后一直未签,一直到现在,突然三天前跟我说不用我了,我想问一下我能申请什么补偿吗?
人
发表于 2022-06-30 15:42
向TA提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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