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原告用一份假合同、一份假收据、一份假评估,采取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的手段,对我提起了虚假的民事诉讼。当庭审轮到我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征时,我用证据证明原告出示的那份合同是假的,原告无言以对就要求调解,法官赞成,我不同意,法官气愤离庭,庭审中止。直到6个多月后,县法院的判决书直接把我的辩论权剥夺了。2018年元月12日,棚改办按照国务院第590号和湖南第268号的规定,补偿给被征收人裴凤珍除主体房屋外评估价值元、搬迁费1000元、停产停业损失110906元。并与县里6个部门签定了6份合同,有案可查。原告伪造评估报告,报告的时间往前推,并且缺少评估人员的盖章,评估人员签字的笔迹不对。这事只要直接向评估部门调查一下就可以搞明白的事,但是这些法官们就不去作调查。只凭这份假评估,就裁判装修费元要归原告所有。在接到县法院的判决书时,我要求:原告起诉我时,我没有得到他对我起诉的全部材料,请复印一份给我。我发现原告是对我的诈骗。法官用突袭裁判剥夺被告人的辩论权,枉法裁判,使我遭受的损失达18万多元,

湖南-长沙 发表于:2022-07-2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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