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律师您好!根据民法典物权法第307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对外效力】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如我购置商品房像银行贷款50万元和向私人债主贷款100万元。债主多次向我讨债。扬言要起诉我们四位(份额分别占甲30%乙30%丙20%丁20%,其中丁没有出资)按份共有人。债主像甲乙丙丁共同起诉,还是可以起诉其中任意一位呢?谢谢!

江苏-连云港 发表于:2022-09-27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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