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5年5月被批捕,2015年9月由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10月20日州邮政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任然一直未更换以我名字注册的8个报刊公司。2018年1月刑满释放后,于2018年3月我到县邮政公司跟法定代表人一直要求更改以我名字注册的8个报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一直没更改。县公司于2020年3月才把这8家报刊公司注销营业执照(8家公司的工商年报信息上有职工一人,参保人员一人)。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以邮政公司以使用我的姓名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缴纳2015年10月-2018年3月的社保以及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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