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吕拉货,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起诉书中部分情况被告人江和翟(已判决)一同驾车从阳江市区出发到阳西县~码头,同日许黄、陈(均已判决)一同驾驶粤 B~ 小车从南海区~到此码头,在~码头现场,两只“大飞”船运载着冻肉货物,采用人工搬运方式上货车,被告人江联系被告人刘、吕等人驾驶货车进入该走私码头现场,搬运工人将走私冻品牛肉搬运至被告人刘驾驶的豫 N~ 货车和被告人吕驾驶的豫B~ 货车的车厢,被告人江指使程、陈按照清单清点货车车厢内冻肉货物装车数量。经冷库进库记录称量,被告人吕驾驶豫B~货车车厢内冻肉净重 6.425吨,被告人刘明建~,共净重 25.6 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鉴定,该批冻肉为牛肉,原产地巴西,无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为禁止进口的动物产品。经认定中心认定,该批25.6 吨牛肉价值人民币1894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刘、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诉求:1想问一下吕大概会怎么判?2找律师的话能达到什么效果?律师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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