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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32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我们单位有座矿山在保护区的试验区,是在划定保护区之前就建成的,历年环评都没有问题,咨询一下现在是否还可以继续开矿?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23-03-2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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