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镇政府办的水产养殖乡镇企业,累计上交镇政府利润600多万,凭企业积累增加固定资产800多万。后期因洪水受灾等多方面原因,企业亏损负债300多万。经镇政府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采起出租该企业6年的租金偿还企业债务。并签订了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已执行了二年。镇政府换届,新任领导以查不到当时党政联席研究签订合同的记录为由,拒不执行合同。但签合同时的党委书记仍坚持是绝对经过党政会集体研究的,并做了纪录,纪录时文字还进行推敲。请问,1,假设纪录不在,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2,参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该如何操作?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