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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的规定在最新法规里是不是被取消了

陕西-西安 发表于:2023-09-1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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