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被告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沿通武公路行驶至遵化市石门镇街里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造成原告受伤,交警大队出警处理本事故,处理结果为被告负同等责任,原告负同等责任。原告小腿开放性损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请问原告能否评残评上?此事件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计算大概多少?

天津-天津 发表于:2024-04-09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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