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股东之一,因公司经营不善,故向张三转让其全部股份,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但还有两名股东没有书面通知,我的转让是否有效
人
没有书面通知,可能有瑕疵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一般事项需要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特殊表决事项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属于一般事项。过半数股东同意也好还是三分之二股东同意也好,同意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是必须的,但是遍寻公司法也没有说是否需要全体股东签名。
发表于 2024-07-14 11:37
向TA提问是否有效,得从两方面来分析,第一方面从时间上看,如果转让行为已经超过了一年,那现在这个行为就有已经有效,嗯,另如果是在一年以内,那么另外两名股东呢,它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此时他们组装你侵害的购物优先购买权是可以要求撤销这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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